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旨在協助董事會提高公司治理績效,其職權包括: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得請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 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
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會由許立銘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即會議主席)。
審計委員會 成員
| 召集人(即會議主席) | 委員 | 委員 |
|---|---|---|
| 許立銘 | 劉宗德 | 劉煌基 |
現職
| 現職
|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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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經歷
|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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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證明
| 專業證明
| 專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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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備註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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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旨在協助董事會提高公司治理績效,其職權包括:
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二、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三、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薪資報酬委員會 成員
| 委員 | 召集人 | 委員 |
|---|---|---|
| 許立銘 | 劉宗德 | 劉煌基 |
現職
| 現職
|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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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經歷
|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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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證明
| 專業證明
| 專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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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備註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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